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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山东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茹诉被告山东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茹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广**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刘**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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