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山东金**限公司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424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济南建**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