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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与济南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南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山东金**限公司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4)禹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424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济南建**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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