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胜**田集兴石化**公司诉被告山东广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田集兴石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广通**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胜**田集兴石化**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广通**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