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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凤诉古士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规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55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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