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胡**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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