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聊城市**有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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