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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4月,被告承包鑫**司建设工程后,将混凝土路面施工工程包给原告,约定每平方米9元,共计3870平方米,总价款34830元。2012年5月完工,被告支付了15000元,于2012年7月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约定2012年8月27日还清,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载明:鑫**司路面款,欠李**19800元,到8月27日付清。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为凭。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权利,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9800元逾期未支付,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可以认定。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给付原告李**欠款19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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