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鲁**有限公司与被告聊**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聊城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聊**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聊城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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