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荣**、山东省**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贸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佑伟诉被告山东省**贸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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