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佑伟诉被告山东省**贸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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