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聊城经**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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