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聊城经济开**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聊城经**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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