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聊建集**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银诉被告聊**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7月,原告与被告李**协调,由原告为其在聊**华西路原聊城市冷库院内,冠达颐和园小区10号楼和11号楼整楼内墙抹灰,并定有《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抹灰施工协议》各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按期交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对两幢楼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李**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51495.54元。原告多次催要,李**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欠款51495.54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的诉状和开庭传票,开庭时未到庭,经查找也未能找到,聊建集**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称从未委托李**和任何人签订过合同,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效力无法认定,从而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对原告的诉求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可在李**出现后证据充分时再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