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德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荣德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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