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聊城市**有限公司、聊城市**有限公司二项目部、王**、张*、靳**、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荣**、山东省**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贸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聊城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聊城九**限公司与山东省**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聊城鲁**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聊城九**限公司、王灯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聊城市**有限公司与聊城经济技术**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山东×**有限公司、聊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山东省**总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