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聊城市**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有限公司、聊城市**有限公司二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聊城市**有限公司、聊城市**有限公司二项目部、王**、张*、靳**、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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