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聊城九**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聊城市东**限责任公司与聊城市**道办事处董付资产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鑫**限公司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山东鑫**限公司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鑫**限公司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江苏省**份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李**与聊城市**有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荣**、山东省**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贸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聊城九**限公司与山东省**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信**限公司与聊城市**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焦**与焦**、聊城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聊城市**有限公司与于春*承揽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