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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聊城九**限公司、王灯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聊城九**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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