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聊城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聊城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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