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于胜祥、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于胜祥、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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