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山东聊**限公司、山东聊**限公司第四项目部、马景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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