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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