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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诉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福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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