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路**、廊坊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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