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受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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