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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聊城**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聊城**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聊城**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聊城**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聊城**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聊城**管理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1年底,聊城**安装公司下属第五项目部在承建聊城市北顺大市场(原聊城市市政培训大楼)工程时,该项目部经理刘**与原告达成供应楼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如期供给该项目部楼板,共计价值110231.6元,刘**仅支付原告部分欠款,剩余16000元并未支付。2008年7月8日,刘**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刘**自愿将其享有的聊城**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聊**政公司商办楼培训综合楼工程债权中的16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予以公正。原告持该公证书去被告处催要欠款,但被告以给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聊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辩称,通过查公司账目,已不缺钱,也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我方不承认有该款项,不同意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及原被告的陈述,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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