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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开**庙村民委员会与山东聊建**有限公司、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经**马庙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东聊建**有限公司、郭**、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山东聊建**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经**马庙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聊城经**马庙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山东聊建**有限公司、郭**、许**、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9元减半收取2189.50元,由原告聊城经**马庙村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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