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经**马庙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山东聊建**有限公司、郭**、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山东聊建**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经**马庙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聊城经**马庙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山东聊建**有限公司、郭**、许**、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9元减半收取2189.50元,由原告聊城经**马庙村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