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有限公司与被告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审理中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后,需双方对工程欠款进行重新核对为由,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东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泌阳**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16元减半收取5808元,由原告山**装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