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在本院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聊城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聊城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聊城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