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与被告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7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