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与被告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7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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