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德州景**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8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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