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群诉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乳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42元,减半收取1137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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