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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