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王**等与山东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王**、梁**与被告山东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山东长**限公司的确切地址,经多方查找,原告也确实不能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且也不能更改补充,致使我院一直未能送达法律文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辛**、王**、梁**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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