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庆云**利中心与山东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庆云县社会福**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充分需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庆云**利中心撤回对被告山东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福利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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