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庆云县社会福**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证据不充分需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庆云**利中心撤回对被告山东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福利中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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