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魏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魏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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