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魏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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