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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达钢结构与无棣星宇索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庆云鑫达彩**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庆云鑫达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无棣**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系滨州北**有限公司的投资方,在滨州北**有限公司尚未依法成立时,被告于2011年3月28日、2011年5月9日分别与原告签订滨州北**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合同两份,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毕后,已交付被告使用。2012年8月8日、2013年6月10日,被告又分别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两份,约定由原告为其建设办公楼、宿舍楼和厂房,原告亦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13年12月1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除被告已付部分工程款外,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8万元未付,由被告给原告出具98万元欠条一张。当时被告法定代表人张*传口头承诺2014年1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但过后一分钱也没还。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8万元,并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3月28日、2011年5月9日、2012年8月8日、2013年6月10日分别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四份,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滨州北**有限公司钢架厂房6栋、被告方厂区内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钢结构建筑各一处。后经结算,被告方于2013年12月17日给原告方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无**限公司院里南钢架仓库欠工程款贰拾捌万元,办公楼、宿舍楼楼顶钢构欠贰万元,滨州**洋电子厂房欠陆拾捌万元,合计欠款玖拾捌万元整。欠款人:无棣**限公司2013年12月17日(欠条加盖有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张**的印章,且有张**签名)”。

以上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合同四份、欠条一张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对四份合同所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对原告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表明该四份承包合同均属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工程款欠条主张被告还款,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自2014年1月17日支付利息,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依法不能保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无棣**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庆云鑫达彩**有限公司工程款9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庆云鑫达彩**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山东省**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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