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程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22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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