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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王*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谢**与被告郭**、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谢**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王**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郝**、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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