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山东中坤**有限公司、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诉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原告马*晓申请,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冻结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告山东中坤**有限公司、济南市历**村民委员会、济南顺**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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