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庆**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清雪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临清雪驰**公司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89元减半收取50545元,由原告河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