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某某与孟村回族**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庆云县崔口镇某某、寇某某、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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