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筑公司、刘*因与被上诉人彭**、马**、杨**及原审被告菏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筑公司、上诉人刘*分别于2015年3月3日、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筑公司、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菏泽**筑公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筑公司负担675元,上诉人刘*负担6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