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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陆文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贾**的委托代理人贾**、被告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诉称,2010年9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华**团土杂市场从事屋面防水工程,由原告进行包工包料,结算后欠工程款31058元。2011年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华**团机电市场C楼做防水工程,还是包工包料,结算后被告欠工程款64380元。2011年11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华**团机电市场G楼包工包料做防水工程,结算后被告欠工程款62668元。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还有93000元未支付,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写下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税,拒不返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9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陆**辩称,涉案工程由原告承建属实,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属实,欠款也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华**团土杂市场从事屋面防水工程,由原告进行包工包料,工程款合计31058元。2011年7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华**团机电市场C楼做防水工程,包工包料,工程款合计3740元。2011年11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华**团机电市场G楼包工包料做防水工程,工程款合计65728元,扣水泥8.5吨*360元u003d3060元。后被告陆**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于2014年3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贾**现金玖万叁仟元整,小写:93000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9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相关书证、当事人陈述、并经庭审查证、质证而认定,以上证据及证实情况均已收集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将涉案防水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93000元未付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被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当负有支付工程款义务,并应当自应付之日起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陆**支付原告贾**工程款9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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