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冠**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贾**与陆文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山东**限公司、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曹县古营集镇人民政府与济南**总公司、山东黄**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金**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前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东**限公司与临沂**限公司、山东万**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山东东**限公司与临沂**限公司、山东万**限公司管辖裁定书(1)
山东金**有限公司与兰**办事处前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与临沂香**限公司、临沂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