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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与临沂香**限公司、临沂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鼎元建筑装饰**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郭**,被告临沂香**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韩*,被告临沂香**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湖北鼎**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称,2009年,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香江大厦部分外墙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编号LXZ-B-2009-008、009、010、011),由原告承包第二被告开发建设、第一被告承建的香江大厦外墙装饰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尚欠部分工程款迟迟不予付款。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独资设立的公司法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0364元及利息5万元;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临沂香**限公司辩称,根据具体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

被告临沂香**限公司辩称,根据具体的证据材料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临沂香**限公司签定香江大厦部分外墙装饰施工合同四份,合同编号LXZ-B-2009-008内容:“发包人:临沂香**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香江大厦1-4层部分外墙装饰的施工工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承包范围乙方承包香江大厦4轴-13轴交K轴的北立面及1-3轴交K轴的1-5层外墙石材干挂装饰施工工程。具体施工内容、方式、预埋件要求等详见图纸。第二条工期本合同工期:按甲方工程部要求进程施工,50日内施工完毕。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3.1施工质量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所用石材样品在签订合同时封存;如达不到验收标准或所用材料与样品不一致的,乙方需立即整改并承担相应损失。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4.1本合同包干单价为400元/m2,此价格包括材料、人工、税费、检测等一切费用,总面积约为950m2,预计总价款为380000元。4.4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及甲方相关部门的书面确认文件来进行支付。第五条双方责任第六条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6.1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合格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合格的竣工资料后7天内进行验收。6.2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承包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第七条保修第八条违约责任8.1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承担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8.2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伍**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超过十五日或无故停工超过达七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法第十条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临沂香**限公司(盖章)乙方: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盖章)。”

合同编号LXZ-B-2009-009内容“发包人:临沂香**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香江大厦1-4层部分外墙装饰的施工工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承包范围乙方承包香江大厦1轴-10轴交A轴和A轴-K轴交1轴的1-4层外墙石材干挂装饰施工工程。具体施工内容、方式、预埋件要求等详见图纸。第二条工期本合同工期:按甲方工程部要求进程施工,50日内施工完毕。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3.1施工质量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所用石材样品在签订合同时封存;如达不到验收标准或所用材料与样品不一致的,乙方需立即整改并承担相应损失。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4.1本合同包干单价为400元/m2,此价格包括材料、人工、税费、检测等一切费用,总面积约为950m2,预计总价款为380000元。4.3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及甲方相关部门的书面确认文件来进行支付。第五条双方责任第六条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6.1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合格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合格的竣工资料后7天内进行验收。6.2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承包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第七条保修第八条违约责任8.1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承担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8.2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伍**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超过十五日或无故停工超过达七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法第十条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临沂香**限公司(盖章)乙方: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盖章)。”

合同编号LXZ-B-2009-010内容“发包人:临沂香**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香江大厦5层部分及以上外墙装饰的施工工程工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承包范围乙方承包香江大厦主楼5层及以上南立面及东立面的外墙石材干挂装饰施工工程。具体施工内容、方式、预埋件要求等详见图纸。第二条工期本合同工期:按甲方工程部要求进程施工,90日内施工完毕。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3.1施工质量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所用钢材均需镀锌处理,所用石材样品在签订合同时封存;如达不到验收标准或所用材料与样品不一致的,乙方需立即整改并承担相应损失。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4.1本合同包干单价为464元/m2,此价格包括材料、人工、税费、检测等一切费用,总面积约为4300m2,预计总价款为1995200元。4.4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及甲方相关部门的书面确认文件来进行支付。第五条双方责任第六条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6.1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合格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合格的竣工资料后7天内进行验收。6.2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承包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第七条保修第八条违约责任8.1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承担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8.2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伍**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超过十五日或无故停工超过达七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法第十条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临沂香**限公司(盖章)乙方: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盖章)。”

合同编号LXZ-B-2009-011内容:“发包人:临沂香**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香江大厦5层及以上部分外墙装饰的施工工程工程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承包范围乙方承包香江大厦主楼5层及以上部分西立面及北立面的外墙石材干挂装饰施工工程。具体施工内容、方式、预埋件要求等详见图纸。第二条工期本合同工期:按甲方工程部要求进程施工,90日内施工完毕。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通3.1施工质量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应符合国家验收规范标准,所用钢材均需镀锌处理,所用石材样品在签订合同时封存;如达不到验收标准或所用材料与样品不一致的,乙方需立即整改并承担相应损失。第四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4.1本合同包干单价为464元/m2,此价格包括材料、人工、税费、检测等一切费用,总面积约为4300m2,预计总价款为1995200元。4.3甲方凭乙方出具的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发票及甲方相关部门的书面确认文件来进行支付。第五条双方责任第六条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6.1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合格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接到合格的竣工资料后7天内进行验收。6.2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承包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并承担工程成品的保管责任。第七条保修第八条违约责任8.1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承担工程总价20%的违约金。8.2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伍**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超过十五日或无故停工超过达七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法第十条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临沂香**限公司(盖章)乙方: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盖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临沂香**限公司签订香江大厦部分外墙装饰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份,内容“发包人:临沂香**限公司承包人: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香江大厦外墙装饰施工合同(LXZ-B-2009-009)部分条款予以变更,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施工面积由原先的950m2调整为2063.78m2,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400元/m2。总价款为825512元。二、其他内容同原合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临沂香**限公司乙方: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

协议二内容“发包人:临沂香**限公司承包人: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香江大厦外墙装饰施工合同(LXZ-B-2009-0089)部分条款予以变更,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施工面积由原先的950m2调整为2129.58m2,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400元/m2。总价款为851832元。二、其他内容同原合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临沂香**限公司乙方: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

原告对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诉至本院。

原告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庭审中原告提交工程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4份,证实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5207279.68元。原告主张被告临沂香**限公司已支付其工程款4405675.94元。

被告临沂香**限公司系被告临沂香**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临沂香**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今收到湖北鼎**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开来的发票4张,①临沂香**限公司008号合同发票,票号:00096695金额551432.00元②临沂香**限公司009号合同发票,票号:00096696金额521512.00元③临沂香**限公司008号合同发票,票号:00096694金额256591.52元,④临沂香**限公司门厅工程余款发票,票号:00096690金额65494.90元,以上4张发票已收到,款未付。”

上述事实,主要依据施工合同、协议书、收到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相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鼎元**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临沂香**限公司签订的外墙装饰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与形式均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5207279.68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405675.94元,被告临沂香**限公司未提交相应的付款单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工程虽未经验收,但被告已投入使用,应视为工程合格。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临沂香**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01603.1元(5207279.68元-4405675.9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临沂香**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60364元,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对欠款利息并未约定,故被告临沂香**限公司应自原告诉讼之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对原告要求被告临沂香**限公司对被告临沂香**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被告临沂香**限公司系被告临沂香**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临沂香**限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临沂香**限公司的财产,且原告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临沂香**限公司为原告出具发票收到条,故被告临沂香**限公司应对被告临沂香**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临沂香**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鼎**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程款460364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临沂香**限公司对被告临沂香**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鼎**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4元,保全费3120元,由被告临**有限公司、临沂香**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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