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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诉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的委托代理人杜**、盖**,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侯钧诉称,原告于2013年承包了怡景天鹅堡一期工程,在2014年6月8日将其中的水、电、暖、卫、消防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双方当日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是怡景天鹅堡一期工程南栋公寓楼水、电、暖、卫、通风、消防等,付款方式是每完成两层拨一次款。违约责任约定为若承包方中途退场,应赔偿发包方一切经济损失并双倍退回多支付的工程款。2014年6月9日,被告驻场施工,从第六层往上开始施工,施工完两层主体一次结构后,原告于2014年7月5日拨付工程款24000元(其中多付4880元),后施工完八、九层主体一次结构,原告又于2014年10月10日拨付工程款24000元(其中又多付4880元)。原告拨付该款后,被告于当日夜里私自将施工工具拉走,工人撤出,中止施工。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电话联系不上,后来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到被告老家通过其家人才找到被告,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施工,但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因家中有事,不再继续施工,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证明,承认自己是擅自撤场。原告无奈,不得不找其他承包人另行施工。被告擅自停工12天,导致原告设备租赁费和其他施工项目工人停工工资损失18594.8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9760元,支付违约金9760元,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8834.8元。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退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9760元;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9760元;责令被告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8834.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会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无效,因为作为合同主体之一的被告应当是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而不是个人,同时,作为被告也没有相应的资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无效。根据最高院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即使该施工合同无效,但是被告的施工行为是有效的,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施工工程款,因为被告已经对原工程的6、7、8、9层以及十层施工了三分之一,参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工程款52787.8元,而原告仅仅支付了48000元,还剩4787.8元,所以原告不但没有向被告多支付工程款还应当继续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787.8元。因为上述合同无效,所以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即使违约条款有效,根据约定,并非是由于被告的班组技术差,组织不利造成中途退场,造成退场的原因是原告其他项目进度慢,造成被告窝工,效率低,根据起诉状从2014年6月9日被告进场施工,到2014年10月10日共计四个月才完成四层半,平均一个月完成一层,工程进度非常缓慢,被告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中途退场,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中途退场原告找不到其他施工队伍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安装施工合同一份,内容“甲方:侯*。乙方:张**。甲、乙双方为了保质、保量、善始、善终的完成怡景天鹅堡一期工程南栋公寓楼楼水、电、暖、卫、消防安装分项工程的施工任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便共同遵守执行。一、工程承包范围:怡景天鹅堡一期工程南栋公寓楼楼水、电、暖、卫、通风、消防等所有安装图纸设计内容工程。二、工程承包价格:一层至五层:3677.8㎡×55.0元/㎡u003d202279.0元,六层至十四层、机房层:6652.9㎡×66.0元/㎡u003d439091.0元,合计:641370元,大写:陆*肆万壹仟叁佰柒拾元整。三、工程内容:水、电、暖、卫、消防、通风安装等全部图纸设计内容(包括起槽、钻孔、打眼、找补、割线管时的落地砖、地下管道挖土、回填等内容)。安装施工日志的编制、安装、现场试验所用所有工具及安装用耗材(如切割片等)等由乙方负责。四、计算依据:以图纸标注建筑面积计算。五、付款方式:1、主体一次结构完成付总造价的25%,(每二层拨一次);2、墙体穿线管全部敷设完成付总造价的5%;3、上下给排水管道完成付总造价的5%;4、管道井内所有主管道,消防全部付总造价的15%;5、通风全部完成付总造价的5%;6、强电、弱点穿线、开关、插座、配电箱盘、灯具、洁具安装完成付总造价的15%;7、暖气完成付总造价的10%;8、经建设主管部门竣工初验验收合格付总造价的10%;9、经建设主管部门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付总造价的5%;10、留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质保期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满后付清。六、工期:1、在施工过程中每个节点乙方必须按期完成;2、随着工程的进度确保本分项不误事;3、特别是收尾工程,若因本分项工程造成工期拖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罚款由乙方承担。七、工程质量:1、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等级;2、各种线管、管线必须畅通。若出现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八、材料使用:在施工过程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节约,若有浪费加倍赔偿。九、安全生产:在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索赔。十、在施工过程中一定把民工工资处理好,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出现民工因工资不到位上访现象。如出现民工到上级主管部门上访的情况,每出现一次罚款壹万整。十一、其他十二、补充:1、一层至五层主体一次结构所有管道预埋有其他班组施工,预埋工程量单价按11.0元/㎡扣减。此部分如有管道不通现象,有项目部另出零工找补。2、按正常市场付款比例及实际用工量,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内容:主体一次结构完成付款比例应为总造价的20%。为了提高班组织极性,主体一次结构完成付总造价的25%,多付2440元×9层u003d21960元。如果此班组中途退场,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双倍要回多支付部分费用。甲方:侯*(签字)乙方:张**(签字、捺*)。”

合同签订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施工。原告于2014年7月5日支付被告工程款24000元,于2014年10月10日支付被告工程款24000元。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实: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双方2014年6月8日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证明施工工程内容以及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3、2014年10月21日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已经全部付清工程款并且还多付。因被告家中有事不能继续施工,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不再继续施工,中途退场,属于违约行为。4、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两份、出库单一宗、2014年8月、9月、10月工人工资表一宗,证明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损失计算方法见诉状,被告擅自停工12天,导致原告设备租赁费和其他施工项目工人停工工资损失,共计18594.8元,以上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因为原告多付9760元工程款,再加上原告的实际损失就是原告起诉的数额。

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协议无效。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与被告没有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出库单与被告没有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无法证实原告的损失程度,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工资表与本案无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还查明,庭审中被告张**对原告主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原告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不申请鉴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安装施工合同、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与被告张**签订的安装施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共支付被告工程款48000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9760元,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9760元,责令被告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实际损失8834.8元,因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工程被告已完成的工程量存在分岐,且原告不同意对被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鉴定,故原告的诉求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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