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曹县古营集镇人民政府与济南**总公司、山东黄**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济南**总公司、山东黄**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曹县古营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菏泽**民法院(2014)菏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济南**总公司、山东黄**发有限公司与董**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8日、11月24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济南**总公司、山东黄**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济南**总公司、山东黄**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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