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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陶县**刘村一队、四队全体业主与刘**、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定陶县**刘村一队、四队全体业主、被上诉人刘*、丁**、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O13)定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2O13)定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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