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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张**与山东**限公司、闫长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张**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限公司、被上诉人闫长立、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张**委托代理人汤德军,被上诉人山东**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闫长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3)巨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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