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东**限公司与临沂**限公司、山东万**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限公司诉被告临沂**限公司、山东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临沂**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临沂市河东区,建设工程也在河东区,本案应移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工程所在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临沂**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临沂**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