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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杨**、菏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李**,上诉人杨**,上诉人**有限公司和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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