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人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李**,上诉人杨**,上诉人**有限公司和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基本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