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众和房地**限公司与被告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威海市众和房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威海市众和房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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