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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新瑞德**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立新瑞德**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新**保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立新**保公司与东**司签订的《污水处理项目合同书》,东**司支付立新**保公司工程款440.75万元。东**司反诉要求立新**保公司赔偿东**司违约金326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立新**保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东**司的起诉。同日,东**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立新**保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立新**保公司与东**司分别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立新瑞德**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立新瑞德**限责任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42060元,减半收取21030元,由四川立新**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102400元,减半收取51200元,由山东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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