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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单**运输局、山东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单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磐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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