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县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刘**、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单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磐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